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根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有审批数量限制。超过数量即停止审批。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流程图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设立场所
1.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2.游艺区和游戏区分开设置;
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4.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5.所设置的游艺设备应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
七、行政指导
(一)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三)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
(5)拟变更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变更名称、注册资本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5.延续
(1)延续换证申请书;
(2)《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近2年的营业情况报告。
6.注销
依申请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有以下情况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到期未申请办理有效期延续换证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九、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变更歌舞娱乐场所地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一)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二)周边环境:是否在学校、医院、机关其周围;
(三)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制定的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
(四)游艺娱乐场所是否分区经营;
(五)设施设备:
游艺娱乐场所:场所是否有游戏游艺设备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与文化部公布的内容是否相符;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功能是否经过改动;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钢珠等功能;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的价值不得超过500元。
十、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十一、听证
(一)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二)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三)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十三、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超过受理期限未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和听证时间)
十四、批准文书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3.新增、变更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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